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 、為了加強本廠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的安全管理 ,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程。
二、 本制度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購置、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制度的規(guī)定。
三 、購置乙炔氣瓶應認真查驗生產廠家資質,確認其制造許可證等文件。進貨時核對氣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文件。
四、乙炔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制度。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裝。
1. 列出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用戶名單,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 對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逐只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乙炔瓶編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記錄,充裝記錄等;
3. 保證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定期進行檢驗,保證及時補加溶劑,保證充裝質量和安全,做好用戶服務工作。
4、用戶改變固定充裝單位時,應辦理乙炔瓶和其檔案的轉戶手續(xù)。
用戶臨時改變充裝單位時,可不辦理轉戶手續(xù),但本廠應對臨時用戶的乙炔瓶作出標記,單獨充裝和存放。
五、乙炔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職人員對乙炔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寫在充裝記錄中,并由檢查人簽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或檢驗,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2.超過檢驗期限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gb7144規(guī)定的或表面漆色脫落嚴重的;
4.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5.瓶內無剩余壓力或懷疑混入其他氣體的;
6.瓶內溶劑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要求的;
7.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驗的;
8.首次充裝或經裝卸瓶閥、易熔合金塞后,未經置換合格的。
六、乙炔瓶充裝前,必須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guī)定》測定溶劑補加量。乙炔瓶補加溶劑后,必須對瓶內溶劑量進行復核。
七、乙炔瓶的充裝操作:
1.充裝容積流速應進行適當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
2.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充裝時可以用自來水噴淋冷卻,也可以強制冷卻;
3.一般分兩次充裝,中間間隔時間不少于8小時。
八、乙炔瓶充裝后,應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裝量和靜置8小時后瓶內壓力,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異?,F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嚴禁出廠,并應妥善處理。
九、應逐只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裝前檢查結果、充裝日期、充裝間室溫、乙炔瓶編號、皮重、實重、剩余壓力、剩余乙炔量、溶劑補加量、乙炔充裝量、靜置后壓力、發(fā)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操作者簽字等。乙炔瓶充裝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
十、應負責保護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顏色標記,并應做好使用中受損漆層的修復工作。
十一、應保持充裝前的檢查人員和充裝時的操作人員相對穩(wěn)定,并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十二、定期檢驗
㈠、乙炔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庫存或停用周期超過三年的乙炔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㈡、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1.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損傷或變形;
2.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3.乙炔瓶皮重異常;
4.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fā)黑的痕跡;
5.充裝時瓶壁溫度異常;
6.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十三、報廢
乙炔瓶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應予報廢。
十四、氣瓶檔案管理
應按照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配備計算機對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進行建檔登記,氣瓶建檔登記包括建立電子檔案和建立文本檔案兩部分。
㈠、氣瓶電子檔案
氣瓶的電子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氣瓶的登記信息,包括:氣瓶在充裝單位的編號、氣瓶名稱或型號、氣瓶充裝介質名稱或化學分子式。
氣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氣瓶制造單位名稱或代號、氣瓶制造編號、氣瓶制造年月。
氣瓶的檢驗信息,包括:氣瓶上次檢驗日期、氣瓶上次檢驗的檢驗單位名稱、氣瓶下次檢驗日期、氣瓶歷史檢驗記錄。
氣瓶的基本技術參數信息,包括: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單位:mpa)、水壓試驗壓力(單位:mpa)、重量(單位:kg)、容積(單位:l)、瓶體設計壁厚(單位:mm)。
㈡氣瓶文本檔案
氣瓶的文本檔案除包括氣瓶電子檔案的全部內容外,還須有氣瓶的檢驗合格證、自有氣瓶的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托管氣瓶的托管見證資料等。
十五、乙炔瓶發(fā)生事故時,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