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儀器藥品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儀器藥品管理制度
一、教師取放儀器必須通過實驗員,演示實驗和材料,最遲要在三天前填好書面通知單,學生分組實驗最遲要在前一周書面通知管理員。
二、儀器使用完及時歸還,并由實驗員當面驗取。
三、新到物品未經高度,不得隨意使用,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四、儀器不外借,教師因非教學活動借用貴重儀器,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并須按時歸還。
五、易燃、易爆、有毒藥品使用時要進行登記,限量發(fā)放,如有剩余,要如數歸還,實驗后的廢棄物要妥善處理。
六、儀器在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失,在歸還時要向實驗員說明,實驗員要及時登記,并提出處理意見,凡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七、教師要尊重實驗員的勞動,積極協助實驗員維護儀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