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
編號:aq-bzh-40
版本號:01
第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隨意儲存危險化學品。公司由于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guī)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guī)劃適當區(qū)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公司、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儲存注意事項:
(一)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 閃點 爆炸極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二)包裝儲存 運輸?shù)募夹g要求;
(三)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不得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時候,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粘貼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倉庫內粘貼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當發(fā)現(xiàn)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七條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fā)現(xiàn)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xiàn)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九條 有毒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對有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fā)現(xiàn)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第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生產技術部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tǒng)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shù)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有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儲存部門應當將儲存有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shù)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shù)毓膊块T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轉產、停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huán)境保護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剛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注冊。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主要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wěn)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和企業(yè)基本情況。登記注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志》及gb12268 - 92《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規(guī)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學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以及其他有資料表明屬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第十八條 對要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九條 對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向上級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行報備和注冊,并應取得批準。
第二十條 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zhèn)}庫管理人員進行職業(yè)安全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出庫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和記錄,并確認其處于安全狀態(tài),以及告知接收人員有關出庫危險化學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出入庫管理的未盡事項請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