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房地產資金管理制度
保利地產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發(fā)生企業(yè)債券、銀行貸款、發(fā)行信托基金、合作開發(fā)、引進房地產投資基金、少數股東對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單位提供資金、票據貼現、銷售回籠等方式籌資項目開發(fā)、拓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并按規(guī)定的權限分別向董事長、董事會、股東會履行審批和備案手續(xù)。資金的籌集應根據項目開發(fā)、拓展和生產經營的實際資金需求進行,盡量避免資金閑置,并嚴格控制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不能直接進行權益資本籌資和債務性籌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資金由股份公司統一調度和統籌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下年度公司整體的資金預算,對資金整體需求、資金保障計劃提出可行方案,報董事會審批后執(zhí)行。各子公司也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各子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條 資金預算經批準后,各級公司的應嚴格執(zhí)行,認真組織落實,做好資金籌集和使用的計劃安排。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所有資金必須納入法定會計賬冊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嚴禁賬外循環(huán)和違規(guī)設立“小金庫”。各級公司應建立和執(zhí)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基礎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和正常周轉,確保應收資金的及時回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各級公司的會計和出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開具銀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須分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保管,銀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或內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蓋章。
第四十六條各級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權限和程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對于未經規(guī)定程序審批或超越權限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 所有的資金的支付必須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據和齊全的手續(xù),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杜絕白條或不規(guī)范憑證、票據支取資金。由于特殊原因暫時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臺賬記錄,明確催收責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時催收給公司帶來稅務問題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應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除股份公司按照規(guī)定統一調撥資金、子公司向其下屬公司調撥資金、以及員工正常業(yè)務工作借支外,各級公司的資金原則上不得外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確需,必須經股份董事會審批。資金的外借使用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并確保安全回收。
員工因辦理業(yè)務需要預先借支資金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在授權范圍內審批辦理借支手續(xù),并在相關業(yè)務辦妥后及時報銷銷賬或退還所借支的資金。
公司資金不得外借給股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第四十九條 未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在其權限范圍內審議批準,各級公司的資金不得投入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或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風險投資活動。
第五十條公司本級財務管理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加強對現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保證庫存現金的安全。財務部門應建立現金定額制度,對于超出定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五十一條各級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由所在公司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開立,不得違反規(guī)定以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開立,嚴禁將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
各級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對于長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銀行賬戶應及時予以注銷。
第五十二條 資金收支必須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各級公司財務部門的會計人員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和盤點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現賬實不符情形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糾正或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