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公司商標事務管理辦法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商標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品牌優(yōu)勢,維護公司權益,規(guī)范公司商標管理工作,根據《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商標,是指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商標注冊、使用、變更、續(xù)展、轉讓以及商標保護等事宜的歸口管理部門;策劃部為公司商標設計的歸口管理部門,并負責公司商標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審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遵照執(zhí)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yè)公司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商標的設計
第五條 策劃部在接到公司商標設計任務后,應按商標設計要求擬定商標設計方案,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組織設計,并附設計說明。
第六條 商標設計的原則是:以公司現有注冊商標為基礎,充分體現*城的企業(yè)文化、經營理念、價值標準及行業(yè)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標組成要素,使之美觀、大方、寓意、醒目。
第七條 商標設計方案完成后,策劃部應按《評審會議管理制度》,及時落實商標設計方案的評審事宜。
第八條 評審后的商標設計方案須報經公司董事長審定。
第三章 商標的注冊
第九條 設計的商標經審定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辦理注冊事宜。綜合管理部可委托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具體辦理商標注冊手續(xù),并負責提供注冊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條 公司所屬分、子公司也可根據本公司實際,申請注冊其特有的商標。其商標的設計方案須報公司策劃部審查,由綜合管理部對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見,報董事長審定。審定后的商標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協(xié)助辦理注冊手續(xù)。
第十一條 商標注冊的主要范圍:房地產及相關行業(yè)、領域,公司計劃涉足的行業(yè)、領域,對目前各類已注冊商標的保護性注冊等。
第四章 商標的使用
第十二條 商標使用的范圍
(一)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的房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
(二)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務項目;
(三)公司對外廣告宣傳活動及相關宣傳用品;
(四)公司資產,包括房屋、車輛、辦谷用具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均應使用公司已注冊的“*城”系列及其它經批準使用的商標,并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范圍和公司統(tǒng)一要求,準確標注或印翻公司商標。
第十四條 所有使用公司商標的各單位(部門)應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時,應維護公司商標形象,如有損害公司商標形象的情況發(fā)生,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部門或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在公司商標使用中,策劃部負責商標組成要素外形、外觀的審核把關。公司各單位(部門)需在各類場所或物品上標注或印制公司商標時,須將標注或印制意見書面交策劃部審核,并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安排印制。
第五章 商標的保護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有義務關注公司商標的使用情況,發(fā)現有其他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冊商標的,應立即向公司綜合管理部和有關領導報告,并協(xié)助調查解決。
第十七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履行對公司尚未注冊商標的保密義務。如有泄露公司商標注冊秘密的,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商標的使用情況,及時組織參與省內著名和國家馳名商標的評選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