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服裝市場城經營管理規(guī)定
小商品、服裝市場(城)經營管理規(guī)定
為維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針對小商品、服裝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場小商品、服裝廳攤位、柜臺,實行租賃合同制。采取自愿原則,每年一月市場辦公室與承租方簽定承租合同。攤位、柜臺價格,根據位置、物價變動而定。
二、場內的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廳的管理工作。維護市場秩序,協(xié)調關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落實各項制度,負責廳內安全。反映承租人的要求和意見。經常對本廳的電源、電器設備、消防設備、消防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修理。問題嚴重或當時不能解決的應迅速上報市場主管領導。
三、市場經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明禮誠信、服從管理,做到:
1、不在市場內吸煙,亂拉接電線、使用電爐、電加熱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格遵守、執(zhí)行市場各項管理規(guī)定,亮照經營,明碼標價,統(tǒng)一佩帶胸牌,統(tǒng)一價簽,統(tǒng)一實行索證、索票和信譽卡制度。
3、不得經營假冒商品,劣質商品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得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式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4、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商品。
5、承租方停止經營時,須提前三十天向市場辦公室報告。不得擅自轉租、出租攤位、柜臺。
6、按時、按規(guī)定,足額交納應交納的費用。
四、處罰規(guī)定
1、市場內吸煙、亂拉電線、使用電爐、電加熱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經發(fā)現(xiàn),除收繳物品外,并扣押金100元;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損失,并根據損失輕重,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租賃方單方終止與承租方的合同。
2、不亮照經營、明碼標價、證照不符、不佩戴胸牌、不統(tǒng)一價簽,當即予以批評,連續(xù)3次不改正者,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法規(guī)處罰;連續(xù)5次不改正者,視不不服從管理,市場主辦單位單方終止其經營合同。
3、售假冒商品、劣質商品,或缺尺少寸,以及以其它方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除賠償消費者損失、扣繳其物品外,建議有關部門依照法規(guī)處罰。市場開辦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確定當事人的經營資格。
4、未經市場主辦單位同意,擅自轉、出租柜臺、攤位。發(fā)現(xiàn)收回,單方廢除合同,租金概不退還。
5、銷售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禁止上市銷售的商品,除扣繳其商品外,并報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6、無故不按時、足額交納稅費者,不再與其簽定下期承租合同,如數(shù)扣除相應押金,并不準在其該市場內經營。
7、凡違背市場規(guī)定,給市場造成影響,被媒體爆光者,即停止該經營者在市場內的經營活動,單方終止合同,租金不予退還;兩年內不與該經營者簽定承租合同。